律師駐點及諮詢服務律師諮詢
法律諮詢網 案例分享
蘇文斌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網  到Plurk 蘇文斌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網  到Twitter 蘇文斌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網  到 Facebook

【民事法律】定金與違約金之不同?


 

定金之性質為何,與違約金又有何不同,提供最高法院兩則判例見解來比較這兩者的不同:

一、解約定金,係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定金付與人固得拋棄定金,以解除契約;定金收受人亦得加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契約。惟此項解除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相對人已著手履行時,則不得再為此項解除權之行使。(最高法院 72年台上字第 85 號民事判例)

二、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上訴人履行遲延時,被上訴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 62年台上字第 1394 號民事判例)

 

【蘇文斌、蘇文俊律師提供多元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歡迎多加利用https://www.facebook.com/notes/436790866447117

   上一篇 : 【民事法律】淺談「存證信函」
   下一篇 : 【民事法律】所謂「住所」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