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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侮辱自然人、法人或公務員有何差別嗎?


【法律新聞】

 

涂姓婦人去年11月因傷害案到桃園地方法院出庭,當張姓法官問她有無證據補充,她突然情緒失控,舉起右手指著張姓法官嗆聲「我們台灣法官爛得跟爛泥巴一樣」、「我藐視你,台灣法官沒有用」等語,遭檢察官聲請當庭逮捕。桃園地院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判處她拘役55天。 桃院指出,「爛得跟爛泥巴一樣」、「沒有用」等語,足以貶損對方名譽,涂女當庭被逮捕時指「這點我要跟你認錯,因為我情緒就是這樣」,可以認定有意圖貶損張姓法官的人格及公務尊嚴。 (節錄自2014/05/07 聯合報)

 

【法律小教室】

 

問:侮辱自然人、法人或公務員有差別嗎?

 

一、自然人及法人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來說,如果侮辱的不是人就不會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意義,一是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漁會以及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者,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因此不要以為某些團體或者單位不算是人,刻意對其大罵特罵,結果惹來刑責上身。

 

二、公務員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因此,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是比侮辱一般人罰責重的,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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