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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法院受當事人自認之拘束,對疑似自認之事實法院應詳加調查,判斷其真意為何


【民事法律】法院受當事人自認之拘束,對疑似自認之事實法院應詳加調查,判斷其真意為何

 

按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除有拘束該當事人之效力外,如經他造引用,法院亦受拘束,應不待他造舉證,即據為認定事實及裁判之基礎。是法院未就當事人疑似自認之事實進一步詳加調查,判斷其真意如何,逕做出不利之判決者,即有違前開自認效力規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法律小教室】 問:何謂「訴訟上自認」?
解答:在辯論主義之範疇下,當事人一造對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在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對該事實表示不爭執,該事實即無庸證明,法官應受拘束。但是,若為訴訟外之自認,僅得做為證據資料,而無拘束法院之效力。

 

photo credit: toridawnrector via photopin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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