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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匿名電子郵件是否涉及侵權行為?


查個人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該人之評價在社會上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使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行為人係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系爭電子郵件係以匿名之名義寄發予xx學校之教職員,其遣詞用字屬負面、尖酸刻薄,涉及攻擊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似此情形,撰寫、寄發系爭電子郵件之人,既以匿名方式將遣詞用字屬負面、尖酸刻薄,涉及攻擊上訴人之系爭電子郵件寄發予xx學校之教職員,遽以言論自由為理由,謂不論何人撰寫、寄發該電子郵件,均不構成侵權行為,尚有可議之處。(節錄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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