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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系列—營業秘密法(一)


所謂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之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等語,換言之,一般企業所稱之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上開三個要件。

 

 

首先,必須具有秘密性,即除一般公眾不知悉外,必須連專業領域人士亦不知悉,方具有秘密性。其次,必須客觀上具有經濟價值,至於是否藉此獲利則不在此限。最後,該營業秘密必須具有相當合理之保密措施,即被視為營業秘密之資訊,必須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方會符合此要件。

 

 

綜上所述,所謂營業秘密,並非企業本身認定某資訊或方法屬於營業秘密,即會受營業秘密法保護,尚須符合上開要件,然而,第一、二之要件,於訴訟時主張尚須取決於法官是否採信,但第三項要件,是企業能夠提前佈局或操之在己的,也就是說,當企業欲保障內部營業秘密時,就必須採取合理之防範措施,最普遍的防範措施就是與員工簽立保密協議,以及對於營業秘密設立權限分級等措施,這樣才能受到營業秘密法保障,否則任何員工或隨意即能取得之資訊,要稱為營業秘密,恐怕很困難。下回分解,保障營業秘密之民事訴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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